《关于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决定(草案)》全文

导语 广东省于11月10日挂出《关于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决定(草案)》,那么该决定具体内容有哪些?

  《关于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决定(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关于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决定(草案)》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电子邮箱:jjfgc@gdrd.cn,传真:020-37866802.

  关于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决定

  (草案)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规定,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宽带、无线上网卡的装机、移机、开户、过户以及补换卡、修改密码、订购或者更改资费套餐等电信业务手续,应当要求电信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查验并登记或者补登记电信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已经登记真实身份信息的电信用户办理补换卡、修改密码、订购或者更改资费套餐等电信业务除外。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登记个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时,应当要求其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五)外国公民护照;

  (六)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办理个人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委托人同时出示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证件,查验并登记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登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时,应当要求受委托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出示委托单位下列有效证件之一和本人有效证件,查验并登记委托单位和受委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营业执照;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电信用户办理第一条规定的电信业务手续:

  (一)拒绝提供有效证件;

  (二)冒用他人证件;

  (三)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者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在网电信用户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者信息进行登记的,应当报警处理;对在网电信用户,还应当及时停止其电信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用户违反本决定,拒绝为其办理电信业务手续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解释说明;如果电信用户要求书面说明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出具书面说明。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用户违反本决定,停止为其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提前以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电信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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