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那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内容有哪些?
第二十六条(借用房屋参照管理)
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的,参照本条例管理。
第二十七条(时租、日租房概念)
时租房、日租房是指以小时、天数等时间为单位计算房屋租赁期限。以时租、日租方式租赁房屋的,租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关于《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广州市2015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由市住建委(原市国土房管局)起草,市法制办负责审查。在《条例》起草的过程中,我们结合当前房屋租赁管理的实际,贯彻开门立法、公众参与的指导思想,书面征求了市直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的意见,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条例》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根本需要。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租赁市场日益庞大,非住宅租赁市场对我市经济的繁荣发展、促进产业升级,激发消费活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住宅租赁市场解决了不同群体包括高、中、低端客户群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补充而且兼顾服务社会的功能,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我市蓬勃发展的房屋租赁市场进行规范,使其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发挥理大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来穗人员的增多,房屋租金呈现每年递增的趋势且涨幅较大,房屋租赁市场中新的租赁形式大面积扩张,群租房、时租房、日租房、“二房东”大量存在,这类新型租赁房屋因管理不严格,成为影响社会安定人员的聚集落脚之地;这些租赁房屋聚集人数多且鱼目混杂,不仅治安、消防压力大,也是火灾事故、刑事案件的多发地,而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原《规定》均无所涉及。因此制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能够有效地弥补我市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立法的空档,增强对房地产中介、房屋租赁经营机构租赁行为监管,为稳固培育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条例》是提升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保障。
截止2015年7月,登记在册的来穗人员总数为772.27万人。出租房屋成为流动人口落脚点的首选之地,鱼目混杂的聚集地是治安案件的高发区,火灾、暴力犯罪等现象经常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以屋管人”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目前,房屋租赁隐性市场活跃,私下租赁交易频繁,从而导致登记备案率低,而影响登记备案率的主要因素是租赁合同当事人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不够。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台我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工作,并以制度的形貌固化下来,进一步摸清人、屋底数,有针对性开展服务管理工作。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
《条例》是在现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的,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及房屋租赁行为为目标,有针对性地解决房屋租赁市场出现的新问题,保持了建立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的原则,秉承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改革思路。
《条例(草案)》共二十八条,不分章节,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管理部门、信息平台建设、市场监管、合同登记备案管理、房屋租赁经营机构的管理、出租房屋管理、信息共享、社会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
起草本《条例》,充分参考了国家、省、市相关且现行有效的文件13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
三、《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构建广泛参与的房屋租赁社会管理机制问题。
房屋租赁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个人物权利益、企业经营行为,还涉及治安、消防、规划等诸多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全社会、各行业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因此,《条例》构建了符合我市实际的广泛的社会化管理模式:第三条、第四条对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镇职能进行了明确分工;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存在自营租赁情形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租赁协管义务进行了明确;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强调了出租人、承租人的社会义务。
(二)关于设立多渠道房屋租赁网上备案模式的问题。
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经营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掌握我市约60-70%的租赁房源及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信息,由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能够更准备、更便捷地采集人屋信息;而原有的管理模式是租赁登记备案只能在“市、区租赁所和街镇流管中心”3级机构、180家备案机构办理,这种模式采集人、屋信息难度较大。我市自2013年开始在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推行网上备案,将房屋租赁备案关口前移,取得较好成效:5000余家房地产中介分支机构注册了网备系统,备案服务点由以往180个迅速提高了28倍。现通过《条例》从地方性法规的层面把“网上备案”加以固化,以构建一体化的社会管理机制为基础,以提高政府部门服务质量和减轻房屋租赁当事人义务为目标,创立了备案受理点、中介机构、互联网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备案模式和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三)关于建立以房屋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为基础的信息共享机制问题。
根据住建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的要求,市住建委(原国土房管局)以“地-楼-房”地理信息库为基础,研发了房屋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建立了一套全市唯一的出租房屋地名地址库。通过逐步开放平台,租赁备案信息、街镇巡查信息、各行政部门掌握的禁止出租等信息均可实现信息共享;群众也可通过互联网接入,实现房屋租赁备案及信息查询。该平台已在管理实践中推广,是当前市、区租赁所、街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机构唯一使用的租赁管理平台。因此,《条例》在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对平台的建设、应用,租赁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推送、跟踪管理等行为进行了强调与约束。
(四)关于租赁市场新行态的规范管理问题。
住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因目前住房保障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居住人需求,加之旧城区改造、房价不断上涨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的作用,“群租”、“时租”、“日租”等新型租赁形式成为广州租赁市场的“雨后春笋”,而这些新型租赁形式因其对承租人要求低、价格底、租住便捷,日益成为低收入群体尤其是流动人口的选择。但正因为租住来去自由、承租人各式各样,导致新形态的租赁房屋滋生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结构安全甚至涉恐涉暴等诸多安全隐患。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根据租赁市场的发展需要,新增有关“群租”、“日租”、“时租”的规定,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障。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