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全文
导语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自2014年8月25日起实施,那么2016年最新的《广东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第九章 学生评价
第四十条 学校应按照普通中小学学生评价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公正的评价(包括操行评定、学科成绩考评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应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操行评定以《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学科成绩考评以国家颁发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学科成绩考评根据不同的学段、不同的学科分别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每个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在充分了解学生该学期在校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操行评定、学业成绩考评情况等,对每个学生作出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生兴趣特长、社会实践和科学探究等方面的写实性记录),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并向其家长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有疑问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查询。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某一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四十六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称号,并发给奖状。
第四十七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学期,在处分期结束后,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的,经学生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第四十八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普通高中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奖励或惩罚学生,原则上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给学生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批。所有奖励和惩罚结果公示三天。对学生的奖惩决定后通知学生家长。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应同时通知学生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同级户籍管理部门。
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生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学生家长和向群众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勒令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确能改过并且表现好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复学,复学时按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四十九条 学生或其家长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的其他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对于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未成年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对于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附件9),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需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附件11)。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五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国家和省规定的必修、选修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德育考核合格以上,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修满规定学分,但德育不合格者;或德育合格,但未修满规定学分者;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学生修满国家和省规定的学分,且达到学业水平考试毕业及其他相关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提前毕业人数以学校年级为单位一般控制在5%以内,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审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编制《广东省中小学毕(结、肄)业生名册》(附件12),一式两份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返还学校一份。学校据此发放《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结、肄)业证书》。《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需有校长签章,学校盖章,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加盖验印章后生效。《广东省普通高中毕(结、肄)业证书》需有校长签章,学校盖章,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加盖验印章后生效。学生遗失《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结、肄)业证书》,学校不予补发,可按上述要求,为其办理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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