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税新政最新消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细则
导语 2015年9月8日起,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个税新政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相关文章:财政部发布股息红利个税新政(含通知全文)
股息红利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
2015个税新政最新消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细则
7日晚间,财政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表示,国务院批准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政将从9月8日正式实施。
据财政部网站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上纳税方法与此前政策相同。
《通知》称,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登公司,证登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