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2015年5月7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发布了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那么该《办法》具体内容有哪些?


  第二章 专利资助资金

  第四条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资助获得国内专利权或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专利权人)以及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的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或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PCT专利申请,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

  (一)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

  (二)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工作并持有居住地址在广州的居住证,或持有出国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且营业地址在广州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

  发明专利: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7,7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资助3,3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600元/件。对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三)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是单位的,资助10,000元/件,是个人的,资助5,000元/件。

  (四)对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自申请之日起维持6年以上且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按每件实际缴纳6年以上(含6年)、9年以内(含9年)年费总额的70%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

  (五)对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0,000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专利权人,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六)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资助500元/件。

  第七条 申报与核实:

  第六条(一)~(四)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由申报人通过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申请资料,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核实,并编制资助资金发放计划,于每年5月、10月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第六条(五)~(六)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由申报人通过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6月前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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