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东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全文(试行)

导语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自2014年8月25日起实施,广东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电子学籍系统建设要求配备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电子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第五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五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条 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地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家长”指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县级、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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