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导语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第十五条 家庭团聚

  (一)投靠配偶

  1.入户条件

  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2.办理投靠配偶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配偶入户的,除需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需提供学校证明及身份证。

  (2)符合随军条件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二)投靠子女

  1.入户条件

  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

  2.投靠子女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子女入户的,除需提供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合法住所证明、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属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2)属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有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境)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

  (3)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

  (4)属丧偶后要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三)投靠父母

  1.投靠父母入户条件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2)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因父母一方或双方迁入本市时隐瞒子女情况,遗留在外地的2013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父母来市入户的,父母户口须迁入本市5年以上。

  2.办理投靠父母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投靠父母入户,除需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父母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属随继父母入户的,提供生父母离婚证明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2)属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未婚证明、学校在校证明或未就业证明(学校或街道、劳动部门、社保部门出具)、失业证。

  (3)属随军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4)属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属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的本市计划生育证明;有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双方结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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