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年广州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一览
导语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广州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广州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如何调整?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2014年第1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本征收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30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公告的解读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住宅出租免征)、印花税(住宅出租免征)等六税两费,为方便税款征缴,我市将其中计税依据与租金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四税两费简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即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免征额由月租金2万元提高到3万元,因此需要对我市个人出租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进行调整。
一、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调整说明
根据71号文减轻中小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文件精神,将综合征收率由原来的四档调整为三档,即将原来“未达1000元”、“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000元以下”、“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调整为“未达2000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并对各档综合征收率进行适当下调。
二、转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调整说明
根据71号文和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将转租业务综合征收率由原来的两档调整为三档,即将原来“未达20000元”和“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调整为“未达5000元”、“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