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21日市政府第14届12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开发建设并用于交易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包括已办理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即二手房)和国有土地上自建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屋交易,是指房屋买卖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区划,是指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或者虽不属同一用地红线范围但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交易、抵押借款和登记提供咨询、居间、代理等经营性服务的机构。
第五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宅的销售、上市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