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办理全攻略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1. 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章程应记载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按照其指引确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4. 《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股东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股东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5.《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6)租赁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出租房屋只作临时商用予以登记备案的,还需提交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标注了“该合同予以注记备案”或“该房屋地址未作产权验证”字样的,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
9. 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还应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 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和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办理流程
无需到现场办理
受理→审查→核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工作日
承诺期限:5工作日
办事窗口
广州市工商局注册处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地 址: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联系电话:020-85596566-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