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办理继子女收养登记全攻略
办理条件
收养对象
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经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收养条件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继父或继母可以收养因再婚带来的继子女。
所需材料
1 . 结婚证(或离婚证、单身证明、丧偶证明) (复印件)
2 . 被收养人出生证、户口簿 (复印件)
3 . 出国人员、华侨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 (复印件)
4 . 台湾居民提供: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
5 . 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复印件)
6 . 澳门居民提供:澳门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
7 . 香港居民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
8 . 港澳居民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复印件)
9 . 内地居民提供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
办理流程
- 1
-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到被收养人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请;领取相关表格;
- 2
- 表格盖章后送回民政局,现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提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体检报告,当事人证件相;
- 3
- 收养人领取收养登记证。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窗口
广州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公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地 址:越秀区广州市西湖路99号二楼
联系电话:83178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