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全文
导语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已通过一审,拟于6月下旬进行二审,《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有哪些内容?
第三章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供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
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摩托车。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人力三轮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统一发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市工商、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印制的本规定有关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限制销售、通行管理的告示,并书面向购买者告知告示的内容。
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购买者购买的车辆无法在本市上道路行驶的,购买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者装置;
(三)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四)其他影响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第二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或者悬挂外地号牌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供油。
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本市摩托车禁止行驶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
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上道路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含本市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摩托车;
(三)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四)畜力车;
(五)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滑行车;
(六)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
除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运货需要以及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外,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人力三轮车行驶。
广州大学城以及下列区域(含所指路段)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行驶:
(一)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开创大道路口)、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在规定区域内从事社区配送服务。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规定区域范围、规定行驶线路、规定上路时间、统一车身标识、安装车载定位系统终端等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手段,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还应当保持限速装置等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第二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二点二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过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六)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七)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通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二)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十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但人力三轮车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专业批发市场内进行运货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摩托车,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行驶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人力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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