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办理指南
政策法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
4.《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穗民〔2011〕399号)。
办理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设立登记程序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应自履行内部程序后30日内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材料
⒈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
⒉按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一般为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加盖会章,并由会长签名)。
⒊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分支机构与社会团体同一住所的无需提交)。
4.设立社会团体代表机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1206表)。
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1205F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册》(1206F表)。
8.受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会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不予登记的情形:
1、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6、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登记管理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不计入在内)。
备注
1.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2.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该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