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车船税完税凭证相关信息一览 完税证明可现场获取
导语 当汽车日渐成为常见消费品后,人们除了支付它的日常费用外,还要考虑它的税款、年费等开支。
车船税完税凭证不难求
当汽车日渐成为常见消费品后,人们除了支付它的日常费用外,还要考虑它的税款、年费等开支。作为常识,大家都知道每年要交车船税,但如果对缴税后的完税凭证没有妥善处理,可能会引出一系列的问题。有些人认为缴税就完事了,没有及时索取票据,到需要时才干着急;有些人没认清代征单位,白白多交了钱;有些人遗失后不清楚如何补开,跑了不少冤枉路;还有些人变更车辆信息不及时,使完税凭证成了无效证明。为此,记者走访广州地税,为市民了解更多关于车船税完税凭证的信息。
关注点一:现场可获取
市地税局负责人介绍,在地税机关及其代征点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可当场取得车船税完税证明,在“好易”电子自助终端缴税的可取得车船税发票。地税局进一步解释:对于单位车辆,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一次,税务机关现场开具一份车船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并对申报车船税的车辆逐辆车开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对于私人车辆,实行同城通办,车主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缴纳车船税:1.广州市地税局所属各区(市)地税局及其下属分局、税务所;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车船税代征点、开通车船税代征业务的街镇“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或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的车船税代征点;3.“好易”电子自助终端;4.新购置车辆或办理变更申报车辆,应到广州市地税局所属各区(市)地税局及其下属分局、税务所或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车船税代征点办理。
关注点二:打印不收费
在全市各车船税代征站点都悬挂由广州市地税局发放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私人车辆车船税代征点”标识牌匾 ,车主们可以此作为正规代征点的识别标记,各站点地址可在广州地税网站查询。车主在上述地点办理业务可现场取得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的完税证明(“好易”电子自助终端是车船税发票),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车主若选择非正规的地站点办理车船税业务,办理时不能即时取得完税证明的,时后记得及时索取,否则影响车辆登记上牌和年审。
关注点三:遗失可申请补开
对于不慎遗失了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车船税发票的纳税人,广州市地税局给出了申请补开的详细指引:单位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个人纳税人针对不同缴纳税款的方式,分情况办理:1.在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电子自助终端和网站缴税除外)缴税的,到税务机关(全城通办)申请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2.通过好易自助终端缴税的,由好易公司负责补打印凭证。3.通过地税自助终端缴税的,可在任何一台终端补打印凭证。4.通过地税网站自助缴纳税款的,可在网站自行补打凭证。
关注点四:信息变更要及时
车主在缴纳车船税取得完税凭证时,应核对完税凭证上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法正常完成年审手续。如发现信息错误的,车主可携带以下资料到完税凭证上标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车辆信息更正告知书》:1.车船登记证书(车船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2.单位的地方税务登记证或个人的身份证;3.车船购置发票或其他取得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市地税局提醒广大车主,完税凭证是证明纳税人已经完税的重要证明,也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年审必须提供的资料,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遗失完税凭证带来的不便,已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缴纳税款的凭证。市民遇到任何车船税问题可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了解。
12366咨询台
1、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当期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是否可按合同价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办法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也可以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3、车主由于出国原因,全年未出门行驶其车辆,是否仍需要缴纳其车辆当年的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因此,属车船税应税范围的车辆,即使未出门行驶仍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4、计缴房产税时,应如何确认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因此进一步明确: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