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语 2014年最新《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五条(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交付时间、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相关奖励或者补助等事项。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产权注销)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一并缴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注销登记。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被征收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办理。
第三十七条(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补偿决定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经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进行产权调换后,产权调换房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补偿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向房屋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房屋征收、公安、工商、税务、水电、交通、通讯、消防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
第四十条(书面通知项目完成情况)
征收项目完成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告知项目业主。
第四十一条(建立征收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完整档案,将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资金使用(拨付)、审计、监察等情况纳入征收补偿档案,并按照统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原拆迁项目的处理)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引导、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