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全文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第二十九条 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三十条 台湾大陆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三十一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三十二条 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 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停止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 对直接责任人员, 除依照 《中华人民 共 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卡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 可以单处或者以处每逾期一日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 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索取、 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