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办理指南

  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办理须知

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申领待遇

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我市各区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申领、验证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所需材料

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需提供原件),(是否需要盖章请以现场工作人员解释为准);
(2)属于单位已失踪、注销或有劳动争议情况的,《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无需单位盖章。有劳动争议的需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原件),单位失踪、注销的需提供单位失踪、注销证明(原件);
(3)《就业创业证》电子件,(由社保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向就业部门获取,如特殊情形无法获取的可由个人提供);
(4)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如提供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复印件需个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相符”(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广州市户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或者非广州市户籍选择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须提供本人《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需提供原件);
(8)如未录入连续工龄并有《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的一并提供(需提供原件);
(9)原属于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需提供原件),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一并提供档案里的工龄审核表(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表)(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如有可视同缴纳年限的服现役年限未录入,需提供《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需提供原件)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不申领待遇

选择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前未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重新就业后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业务流程

1
选择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携带资料到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2
选择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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