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导语 2014年高考已经结束,广东药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也已经公布,接下来就是高考志愿填报阶段了。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鉴于化学化工类、医药类、生物医学类、食品类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凡色盲色弱者均不能报考我校上述所有专业。同时,因用人单位有要求,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我校所有专业。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 学费标准

  工商管理类(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保险学、经济学、社会工作等专业及其方向每生每年4180元;制药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技术、生物科学、生物制药、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化学、电子信息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英语、数字媒体技术等专业及其方向每生每年4730元;药学、临床药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预防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临床医学、中药学、中药制药、中药资源与开发、护理学、药事管理、药物化学、康复治疗学专业及其方向每生每年528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医药软件服务外包)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

  (二)住宿费标准

  广州大学城校区:每生每年1700元;

  中山校区:每生每年1500元。

  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在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就读期间,住宿费按该校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承诺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就学机会,凡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均可以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帮助、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一) 设置形式多样的奖学金

  1.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奖励名额,专门用于奖励学业特别优秀或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优秀新生奖学金

  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分数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即本科重点院校分数线)并排在前列的本科生,奖励金额为每生1500元。

  3. 优秀学生奖学金

  根据学生年度德智体综合测评,每年一次评发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用于奖励综合测评优秀的学生。

  4.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在毕业学年评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二) 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 设置国家助学金

  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资助名额,专门用于资助学业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学校设立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岗位、兼职信息,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报酬。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52027

  传 真:020-39352027

  电子邮箱:gdy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pu.edu.cn或http://www.gdpu.cn

  招生网址:http://branch3.gdpu.edu.cn/zsb/index.asp或http://branch3.gdpu.cn/zsb/index.asp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广东药学院纪委、监察处

  联 系 人:吴老师

  监督电话:020-39352093

  传 真:020-39352093

  电子邮箱:gyjw@gdp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药学院2014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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