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文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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