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2013年8月1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广州违法生育及超生子女能不能入户广州?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再生育1胎子女?
第四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初婚夫妻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增加婚假10日。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
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的,享受晚育假,增加产假15日。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按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孕(环)情检查、接受节育手术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相应假期,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但因自身原因施行流产手术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可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假期。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日,手术后7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日;符合再生育条件,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日。
(四)施行皮下埋植术的,休息3日。
(五)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日;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日;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日。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累计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七)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第二十八条 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日的看护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二十九条 符合政策生育的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按规定落实使用宫内节育器或者结扎措施的,按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可以获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职工在所在的厅、局级单位办理。
(二)区、县级市属单位职工在所在的区、县级市局级单位办理。
(三)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
(一)在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申请办理的,领证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
(二)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
(三)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
(五)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
(六)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七)属于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10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已享受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扶助金的,不再享受第(三)项规定的奖励金。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奖励金和扶助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发生婚姻关系变动,对于再生育的一方,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金和扶助金。对于终生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未再收养子女或者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金和扶助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解决:
(一)公派出国留学或者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负担。
(二)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抚养子女方的单位全部负担,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再婚后由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夫妻双方去世的,由负担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负担。
上述领取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资金来源渠道为:
(一)财政核拨和核补单位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内列支。
(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连续3年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指标的市、区(县级市)、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连续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达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20%享受一次性奖励。
上述奖励经费,财政核拨和核补单位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内列支。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评达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