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驾驶培训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导语 2013年《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全文,《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第三章 考核及处理措施

  第七条 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依托广州市驾培质量教学监督信息系统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教练员违规行为数据档案库。

  第八条 教练员违规行为累积记分制实行动态考核,动态考核周期为一年(从首次进入违规行为数据档案库时间开始计算),动态考核周期届满并整改合格后消除记分。

  第九条 凡教练员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违规从业行为,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证属实的,进入违规行为数据档案库管理并进行记分(教练员同时有两个以上违规从业行为的,或动态考核周期内先后发生两个以上违规从业行为的,实行累加计分),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教练员记分达到2分以上的,责令整改1个月,并由所在驾培机构组织不少于三天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法规、职业道德和教学安全的继续教育。

  (二)教练员记分达到3分以上,责令整改3个月,并由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驾培协会)组织不少于五天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法规、职业道德和教学安全的继续教育。

  (三)教练员记分达到6分以上,责令整改6个月,并由市驾培协会组织不少于七天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法规、职业道德和教学安全的继续教育以及考核。

  (四)教练员记分达到12分以上,责令整改24个月,并由市驾培协会组织不少于十四天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法规、职业道德和教学安全的继续教育以及考核。

  (五)教练员动态考核周期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对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违规从业行为,累计前期记分并按累积分值予以处理。

  教练员在整改期间,不得签署《培训记录》,其《岗位登记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存。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实行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一)信息采集。通过群众反映、学员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及学员回访调查等途径,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教练员基本情况、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调查取证。对拟实行记分管理的教练员,由各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应当告知教练员所在驾培机构通知该教练员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教练员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全面核实;当事教练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处理告知。对经确定实行记分管理的教练员,由所在驾培机构原许可机关向教练员所在驾培机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市维驾处。

  (四)纳入系统。对经确定实行记分管理的教练员,由教练员所在驾培机构原许可机关在广州市驾培质量教学监督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处理。

  (五)信息通报。对被实行记分管理的教练员,由市维驾处通过广州交通信息网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清除违规行为记分。对被实行记分管理的教练员,在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整改期限届满时,由所在驾培机构原许可机关组织对其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维驾处,在违规行为记分整改期间完成整改的,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维驾处将其记分从违规行为数据档案库中清除,记分清除情况在广州交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被实行记分管理的教练员,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所在驾培机构应当在违规教练员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送违规教练员整改情况,同时抄送市维驾处。

  (二)原许可机关自收到违规教练员整改情况5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相关意见,报送市维驾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驾培协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对违规教练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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