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托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导语 最近,广州市物价局发布相关通知,公开征求对规范广州托老服务收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市民提交意见的途径有哪些?
关于征求对《关于规范我市托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托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托老服务的健康发展,我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新起草了《关于规范我市托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公众有意见和建议的,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反映。提交意见的途径有:
1.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1810室广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邮编:510050)。
2.传真至广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传真号码:020-83228860
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反馈。
广州市物价局
2013年7月26日
关于规范我市托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民政局:
为规范我市托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托老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托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二、托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设施和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以及服务对象需要护理的等级设立服务项目,制定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
三、托老服务机构对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三无”老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按政府制定的供养标准执行。
四、各级民政部门主办托老服务机构向自费托养老人收取有关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有护理费、住房费和伙食费。
(一)护理费按分级标准及护理内容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具体按《民政部门主办托老服务机构护理费标准表》执行。此标准为政府最高限价,可适当下浮。
(二)住房费应根据实际条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民政部门主办托老服务机构住房等级收费标准表》严格核定住房费标准。住房费标准处于两个档次之间(即全部条件达不到上一档次,但相当部分条件明显超过下一档次),其住房费具体标准可按高于下一档次,低于上一档次的标准酌情确定。
1.具体申报资料如下:
(1)书面申请报告;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3)《民政部门主办托老服务机构住房费核准表》。
2.核定程序:
民政部门主办的托老服务机构准备有关资料并按照统一格式填写《民政部门主办托老服务机构住房费核准表》,分别一式三份,由民政部门审核后,再报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3.个别住房设施条件超出现有最高档次标准,住房费标准确需突破收费上限的,由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同意后执行。
(三)伙食费应以不营利原则按实收取。
(四)护理费、住房费、伙食费按月收取。
(五)对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入住的老人,住房费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新标准执行;护理费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按较原标准上调部分的50%上调收费标准,12个月后按新标准执行。截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入住未满半年的,托老服务机构应将已收取的一次性生活设施费的60%退还托养老人或托养老人扶养义务人;未满一年的退还40%。
五、具备条件开展医疗服务的民政部门主办的托老服务机构有关医疗服务收费按广州市医疗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六、非营利性民办托老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可参照民政部门主办的托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考虑托老机构具体设施和服务情况,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七、营利性民办托老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各托老服务机构应当在依法自主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报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办法按《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托老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托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物价局、民政局此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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