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州不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范围
目前广州市国税征管的核定征收企业原则采用定率征收方法。其中定率征收包括按收入定率征收和按成本定率征收。
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范围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6.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除经营建筑、饮食、及砂、土、石、混凝土的企业外,其他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企业;
9.上年度企业的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企业;
10.外资企业除饮食企业以及从事跨境运输业务、境外来料加工等业务的企业外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11. 其他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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