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免征车船税的9类车船一览
广州以下9类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六)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七)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八)公共交通车船;
(九)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符合本条第(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在2013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当年新购置车船年内均可办理。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及办理程序可咨询主管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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