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外来务工人员怎么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办理流程一览
广州市劳动者失业登记办理指南:
一、办理失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及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自失业之日起180日内。
二、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
(一)本市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及如下材料:
1、属学校毕(肆)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肆)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原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5、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6、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7、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二)流动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如下材料:
1、《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3、在本市暂住证(流动人员夫妻投靠的出示婚育证明、已购有房产的出示房产证或房产所有权证明、已办理暂住或计生登记但未办证的出示暂住或计生登记办理回执)原件和复印件。
4、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育龄女性人员)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
劳动者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四、联系方式
申请单位所地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越秀区 88900160 ;海珠区 84399730;
荔湾区 81813089 ;天河区 87580766、87507675;
白云区 26090971 ;黄埔区 82376200;
花都区 86827402 ;番禺区 84692973;
萝岗区 82118635;南沙区 34689085、34689091;
从化市 87961451 ;增城市 82733853。
五、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