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怎么算】广东出租屋电费结算方式·计算公式

  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近日,广东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通知》自2013年1月1日实际用电起执行,试行一年。

  基本实现对出租屋抄表到户

  据了解,目前,全省供电部门已基本实现对出租屋抄表到户。省物价局表示,考虑到出租屋存在总表之后用电线路损耗以及公共照明、水泵加压设施等公共用电的客观实际,《通知》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

  出租屋电费3种结算方式及计算公式

  《通知》规定,出租屋电费结算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

  一是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能够准确反映的,出租人的实际总电费支出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

  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二是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不齐全,各承租人安装了分表,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存在的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反映的。由于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属于出租人自身责任,从而导致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计量,因此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应由出租人承担。

  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三是出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电,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含线损),其余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按上述两种情况对照执行。

  《通知》还规定,出租人除按上述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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