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答疑三
导语 为进一步帮助小伙伴们搞清楚生育条例,特整理了相关的问答,有需要的亲自取!
15.再婚前已经生育三个(或以上)子女,再婚后是否可以再生育三个子女?
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规定,再婚夫妻,不论再婚前各自生育几个子女,再婚后可生育三个子女。
1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在哪里可以办理?
目前已取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同时,目前《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已取消而改为生育登记,《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
17.目前是否还有晚婚假?
晚婚假的规定来源于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条例修订后取消了晚婚假的规定,目前没有晚婚假。
18.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后怀孕,生育登记是否按第一孩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1日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二十条“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后怀孕,怀孕应按第一孩办理生育登记。
19.二胎为双胞胎,如生育第三胎是否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有关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故第一胎生育一孩,第二胎生育双胞胎,第三胎如生育一孩,则第三胎的生育的子女已属第四孩。如一对夫妻(双方初婚)生育第四孩,且不存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