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境外企业在穗单位怎么计算应代扣的增值税税额

导语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在境内没有设立相关机构),境内接受服务单位怎么计算应代扣的增值税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扣缴义务人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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