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广州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的说明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目前我市唯一一部指导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府规章。《办法》自2005年2月1日实施以来,对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指导基层人口计生工作都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计生工作环境的改变,工作要求的提高,工作难点的涌现以及群众自身维权意识的提升,《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逐渐凸显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尤其是重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与新修订的《省条例》存在着明显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遵从上位法的需要
2009年1月1日,新修订的《省条例》公布实施,《省条例》在生育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一些修改和调整;2009年4月1日,《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正式施行,对服务证的办理程序、管理要求等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2009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正式生效。上述系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修订,要求我市尽快对《办法》进行修订,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二)注重民生的需要
2009年初,我市率先在全省推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新政策,在负责任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建立了新的奖励政策:改社会责任为政府责任,由政府发放奖励金;改一次性发放为按月发放,为群众提供更可靠的养老保障;改部分覆盖为全覆盖,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不论职业都平等受奖。这一惠民利民政策,深得广大群众的好评和拥护,客观上也需要上升为政府规章,以更权威的形式确保长期贯彻执行。此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育龄妇女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孕环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生殖健康合法权益也需要政府规章给予保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涉及大部分内容,修订后,《办法(修订草案)》共64条;原基本框架不变,由总则、生育调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个部分组成。修订的主要内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了法律用语及管理机构的名称,如将原《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等。二是根据《省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生育政策、再生育审批做了相应调整,如不再限制收养子女的个数;将“1个子女”改为“1胎子女”;分别对一孩登记程序及再生育审批程序进行规定等。三是增加规定了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及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奖励等优待政策,进一步维护广大育龄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合法权益。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育龄群众、用工单位等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五是从实体、程序两方面进一步规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六是增加规定了违反计生管理规定的相应罚则,如骗取计生奖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参加孕环情检查、不落实补救措施等的法律后果。
三、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对独生子女父母应给予奖励。但长期以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城镇居民都优于农村居民。同为独生子女父母,同样遵守计生国策,但待遇相差较大,故本次修订,本着城乡一体化及公平、公正的精神,我们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覆盖至农村居民,即只要是我市独生子女父母,都平等地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具体详见《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
(二)关于设置节育奖励问题
《省条例》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子女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为鼓励群众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同时也对采取节育措施的一方予以肯定,我们在《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特别设定“节育奖”,以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按政策规范节育行为。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