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食盐准运证办理方法
办理食盐准运证 (gz0222006)
一、行政许可的名称
食盐准运证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第26、27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31、32条。
三、行政许可的效力
领取食盐准运证后,即可进行食盐运输或托运。
四、申请条件
(一)必须是省内产盐企业或具有食盐调拨计划的经营者;
(二)持有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分解下达的季度盐产品分配调拨计划;
(三)具备食盐运输防晒、防潮和卫生要求。
五、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报食盐准运证申领表;
(二)持有市经贸委分解下达的季度盐产品分配调拨计划;
(三)能够证明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有关资料。
六、申报程序
市内产盐企业或盐产品经营者根据生产和调拨情况,凭季度盐产品分配调拨计划,向市经贸委申领食盐准运证;
市经贸委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季度盐产品分配调拨计划,统一向省发改委申领;
经省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发给食盐准运证,由市经贸委代发给当地制盐企业或其他盐产品经营者;
七、经办处室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专卖办公室
八、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九、收费标准
本许可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020-83123856 传真:020-8312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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