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服务缺陷该担责否?
高速公路服务缺陷该担责否?
122.8公里的高速公路上没有服务站,广州市民赵先生不久前开车在广深高速上行驶时汽油耗尽,不得已求助122将车拖至加油站,拖车费花了290元。为此,赵先生以“提供商品不合格”为由,将广深珠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回自己一半通行费35元并赔偿拖车费290元。越秀区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我支持赵先生的维权行动,不过其理由似乎应改为“服务设施不到位造成合同违约”。在我看来,高速公路公司向社会提供的是一项道路通行服务,而不是将高速公路作为一件商品交开车人使用,服务区及服务设施不配套应属服务缺陷和瑕疵,其法律性质应归入服务合同。
首先,高速公路公司向车辆收取通行费,决不只是提供单纯的道路通行,与车辆通行配套的服务设施及相关应急服务也应包含其中。从法律上讲,车主与高速公路公司之间形成的通行服务合同是一个概括的服务合同,提供适当的加油、方便、就餐等服务是合同的应有内容,同时也是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重要条件。
高速公路公司应设服务区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高速公路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在一定距离内,设立休息区和服务区。《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设施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百姓的便捷出行,对满足驾乘人员生理、心理需求,有效预防司机疲劳驾驶,为车辆提供加油、维修等服务,消除安全隐患,以及在抗击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提供特殊服务等,起着重要作用。服务区间距不宜大于50公里,且以提供公益服务为主。
对照上述规定,可以说广深高速并不具备法定的完整通行条件。严格来讲,打折的服务应对应打折的收费,并应向服务合同另一方进行提前告知,否则,不仅是合同违约,甚至涉嫌合同欺诈。
虽然,这只是单个车主叫板高速公路,但由于服务设施的不到位关系每位通行于高速公路的人,因而此案具有普遍性。而囿于我国尚无公益诉讼的现状,赵先生即使诉讼获胜也仅及于他本人。因此为了公众利益,政府监管部门应负起监管责任,责令高速公路公司尽快完善配套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