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
导语 为规范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管理,2021广州印发了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详见正文。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交运规字〔2021〕7号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人民政府,广州地铁集团、市公交集团,市公共交通数据管理中心,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各公交企业:
为促进公共交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体系,规范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管理,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11日
广州市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管理办法
为更好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公共交通基础性出行保障作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体系,规范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管理,促进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保障市民特别是重点人群公共交通支出的可负担性,按照“合法、公平、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制订本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管理办法。
一、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范围
(一)公交线路
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监管的编码公交线路(不含便民车、定制公交等特殊线路)。属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属地管理的公交线路,由属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广州市域范围内地铁线路、有轨电车、APM线及广佛线路。
(三)水巴线路
市港务局统一监管的编码水上巴士线路。
二、特殊人群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
(一)广州市内中小学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羊城通学生卡后,可半价乘坐公共交通;符合免票政策的儿童免费乘坐公共交通。
(二)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及优抚对象等人群,按照相关规定凭相关证件或羊城通特种卡,可免费乘坐公共交通。
(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含外埠老年人)、残疾人按照相关规定凭相关证件或羊城通特种卡,可免费或半价乘坐公共交通。
(四)广州市低收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可优惠乘坐公共交通。
(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特殊人群,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公共交通票价优惠。
三、常规票价优惠措施
除上述特殊人群外,其他乘坐公共交通的普通乘客可享受常规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其中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票价优惠措施由广州地铁集团负责制定,公交及水上巴士线路票价优惠措施由广州市公交集团负责牵头制定。广州地铁集团、广州市公交集团组织制定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企业制定的常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应涵盖本办法所明确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范围中全部线路。
(二)普遍性原则。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对全体乘客适用,乘客可通过羊城通实体卡、NFC虚拟卡、乘车码等电子支付方式享受票价优惠,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三)可负担性原则。公共交通企业要综合考虑营运成本、财政补贴补偿政策、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既要满足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需要,又要考虑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实施公共交通票价优惠后,经常性公共交通出行乘客平均支出占广州市城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不超过4%。
(四)稳定性原则。每轮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实施时间不低于3年,到期后企业可综合实际票价、运营成本及公共交通支出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研究制定新一轮的票价优惠措施。
四、票价优惠措施实施
(一)广州地铁集团、广州市公交集团组织制定整体性常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时,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完善方案。完善后的方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并向社会公示后(公示时间不低于30日)统一实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政府明确的特殊人群票价优惠及企业制定的整体性常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纳入政策性财政补贴(不含企业内部特别或临时性优惠)范围,由财政按照票务系统电子支付交易数据据实全额补贴。
(三)除整体性常规票价优惠措施外,广州地铁集团及各公交企业可根据客流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特定线路的临时性或阶段性票价优惠措施,由企业公示5日后自行组织实施,相关优惠不纳入政策性财政补贴范围。
(四)因企业制定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调整,产生的票务系统升级改造费用由各企业承担,相关费用由票务系统建设方与各企业协商确定。除羊城通卡以外的其他电子支付方式需要参与的,有关的改造和升级成本由相应第三方企业自行负担,并遵守公共交通票价政策、优惠方案和支付管理规定。其他电子支付享受票价优惠的实施按照广州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相关管理政策要求执行。
(五)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联合对各企业票价优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公布票价优惠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将督促整改并扣减相应的政策性财政补贴。
五、附则
(一)经常性公共交通出行乘客是指每月乘坐公共交通超过15次的乘客群体。
(二)城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
(三)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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