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拟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后可上路
导语 近日,广东省公安厅网站发布了关于《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加强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从源头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根据省政府2020年制定规章计划和政府立法工作制度要求,省公安厅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日。
滑板车、平衡车等不得上路
《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拼装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擅自拆装废旧蓄电池;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的,儿童安全座椅除外;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鼓励带头盔、带牌销售
《条例》提到,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安全头盔销售,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对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带车辆号牌销售。
经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成年人可搭载一名未成年人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载人,但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安全座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特定领域的企业依照其申请用途开展活动的除外。
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指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道路通行规定,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现场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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