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失业登记注销情形有哪些?

导语 广州市服务管理机构发现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存在正文所示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失业登记。

  广州市服务管理机构发现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二)创办个体工商户、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

  (三)办理就业登记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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