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低保申请指南
办理地址:点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11号2楼越秀区民政局福利科
办理电话:83360388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1:30 1:30-17:00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有权申请社会救济:
(1)、越秀区居民 (常住户口)月人均低于生活保障线(广州市目前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人均每月330元)的家庭和个人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2)、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休退休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4)、城市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5)、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社会救济的人员
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一)、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二)、家庭收入证明:
如果申请人是离退休(职)人员的,须出具退休证及原单位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情况的证明;
如果申请人是失业人员的,须出具本人《职工劳动手册》或原单位离岗情况证明,并注明离开单位的原因及领取生活补助费、补偿费情况,属就业年龄内需出示未能就业证明;
如果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在职职工的,须提供市困难职工工资收入情况表;
如果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有病无法参加工作的,须提供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办理程序: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救济对象是孤儿的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申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自收到签署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有关政策作出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救济证。由银行或户口所在的街道按审批金额期限,每月发给社会救济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