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医疗保险金不支付费用

  在什么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二)斗殴、酗酒、吸毒及其它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

  (四)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六)工伤及生育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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