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民政 残联经办机构)
一、受理范围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广州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为“民政资助类居民”):
(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三)重度残疾人员;
(四)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
二、缴费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
人员类别 |
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元/人·年) |
政府资助(元/人·年) |
未成年人 |
80 |
80 |
非从业居民 |
480 |
100 |
老年居民 |
500 |
500 |
三、参保登记办法
各街道(镇)民政办公室或残联部门受理民政资助类居民本人(代理人)申请后,提交区(镇)民政局审核,再由区民政局到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1、携带资料
人员类别 |
携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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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料 |
基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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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复印件一份 |
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份。(在登记点领取或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zlss.gov.cn/sbjjzx/下载) |
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 |
《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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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 |
《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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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的人员 |
《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 |
2、参保登记流程
(登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的网址是:互连网
四、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各街道(镇)民政办公室或残联部门凭参保人(监护人/代理人)填写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资料到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携带资料:
区医保经办机构 |
地址 |
越秀办事处 |
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4楼 |
荔湾办事处 |
荔湾区芳村大道友伦里1号首层(芳村隧道口侧) |
天河办事处 |
天河区广和路17号 |
萝岗办事处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3号办证中心二楼216室 |
黄埔办事处 |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黄埔区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
南沙办事处 |
南沙区金岭北路合成工业区一排3号南沙区社区管理局大楼二楼 |
白云办事处 |
待定 |
海珠办事处 |
待定 |
(二)上述参保登记机构领取医保卡后,并当月底之前分发给参保人。参保人领取医保卡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缴费凭证(银行柜台打印的收据或自助终端打印的收据)复印件;
3.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卡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四)原已参保领取了医保卡的人员不需重新申领,只须凭领卡资料到本次参保的登记机构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
相关链接:广州社保局地址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