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5月26日,市人社局拟定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那么该《办法》具体内容有哪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二十一条【医疗费结算标准】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医疗费用平均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结算。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按“产前检查费用定额标准”和“住院分娩费用定额标准”分别确定。
定额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施。
严重高危妊娠病种范围参照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高新技术或超“三个目录”规定标准的服务项目费用,额外增加的费用部分,由参保人负担;自主选择超“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服务项目费用,由参保人全额负担。
第二十二条【医疗费结算办法】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个人收取;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帐,每月汇总后,提供《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报表》(以下简称《结算表》)及病历等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人在医院集团(或医院联合体)内的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等费用),由参保人选定医疗机构并帐,按一个生育人次相应产式(或术式)的定额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第二十三条【转院医疗费用支付】 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凭《转院登记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结算。参保人在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70%的,按实际费用结算;达到70%(含70%)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第二十四条【年终清算】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且无违反生育保险规定,参保人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达到定额偿付总额90%以上(含90%)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全额偿付;未达到定额偿付总额90%的,按实际费用额偿付。
第二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参保人因急诊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经批准在异地就医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审核后,属于符合规定的费用低于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参保人已在选定医疗机构享受产前检查待遇的,只给予报销相应住院分娩费用,属于符合规定的实际住院分娩费用低于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违规就医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参保人累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缴费满1年、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可在其分娩、人流、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60%。
第二十七条【参保未满1年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参保人累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年的,可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由用人单位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限额报销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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