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办法全文(征求意见稿)

导语 《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开征求意见,《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内容?

市残联关于征求《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位残疾人朋友:

  为解决我市户籍并参加了社会保险城乡残疾人的社保缴费问题,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养老保险”的目标,根据《广州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三年工作方案》提出的“资助本市户籍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反复沟通和研究,我会拟定了《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各位的意见,请于2014年12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特此通知。

  2014年12月18日

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解决本市户籍并参加了社会保险城乡残疾人参保缴费问题,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养老保险”的目标,根据《广州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三年工作方案》关于“资助本市户籍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资助对象

  广州户籍、持二代残疾人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

  (二)已达到国家规定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未能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

  二、 资助时限和资助标准

  本办法资助残疾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最高不超过15年计180个月),按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进行资助。

  (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资助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残疾人,按缴费档次第六档的个人缴费部分,以社保部门核定的缴费月数,给予资助。

  2014年为110元/人月(含原政府资助个人缴费部分),以后年度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调整而调整。

  符合城乡居保办法规定的趸交、延缴、补缴条件的残疾人对应上述标准申请资助。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资助标准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残疾人,按申请时广州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12%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资助.

  符合一次性缴费、延缴等条件的残疾人对应上述标准申请资助。

  三、资助流程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资助流程

  符合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参保残疾人,采取“缓存缓缴”的方式,对上年度参保人进行缴费资助。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首次申请资助,需持第二代

  残疾人证、身份证,并提交参保资料到户籍地街(镇)残联,填写“广州市资助残疾人参加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审核报送。每年7月31日前,街(镇)残联将符合资助条件人员的申请审批资料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并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同级残联进行核对。8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分别报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残联。

  3.资金核拨。区(县)残联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据实向同级财政请款,办理核拨手续。每年10月30日前协助将资助金划入规定账户。

  原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残疾人,按原资助标准和资金渠道保持不变,本办法资助资金应扣除相应的原政府资助部分。

  (二)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资助流程

  符合资助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对上年度参保人进行缴费资助。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凭残疾人证、社保费徼费凭证(地税部门出具的缴款书)和银行存折,向户籍所属街(镇)残联提出资助申请,填写《广州市残疾人资助参保申请审核表》。

  2.审核报送。每年7月31日前,街(镇)级残联将符合资助条件人员的申请审批资料汇总报区级残联进行核准。

  3.资金核拨。区(县)残联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核准资助情况据实向同级财政请款,财政部门将资金划到社保经办机构,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将资助金划入参保人缴费账户。

  每年11月30日前,区(县)残联应根据本年度资助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年度的清算工作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广州市残联申报。

  四、资金来源

  资助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经费,按照残疾人户籍地所在地,由市、区(县)级财政按财政专项资金分担比例分担,资助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五、资金管理

  资助金采取预拨、清算相结合的划拨方式,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及残联应配合做好资助残疾人参保的明细台帐和区级资助金划拨等日常工作。市残联、财政局每年年初对资助金进行统一清算预拨。

  市残联负责资助金清算统计工作,市财政局审核资助金拨款计划,经市人大批复部门预算后下达资金。

  六、监督管理

  资助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惠残工程,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各司其职,确保资助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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