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保险支付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费用范围
导语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12〕第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12〕第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患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经本市社会保险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符合准入标准(附件1)的,可按规定享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病人提供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实行医保责任医师管理,并统一使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专用病历。具体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
三、参保病人进行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每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500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病人进行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50号)及《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特定项目诊疗项目范围》(附件2)。其中,属于乙类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参保病人按比例先自付的费用标准调整为零。
五、参保病人进行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六、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将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13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标准
一、临床症状:起病和进展较缓慢,严重贫血,伴有出血、感染和发热。
二、血象: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血红蛋白下降速度较慢,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及血小板常较急性再障为高。
三、骨髓象:3系或2系减少,至少1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巨核细胞明显减少。骨髓小粒成分中非造血细胞增多。
四、排除其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等疾病。
五、一般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