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规定

  住院治疗的规定参保人员患病经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持医疗保险卡和按医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如医院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应征得病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医院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负。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在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扣划,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出院带药的规定参保人员出院带药继续治疗的,药量一般不超过7日。基本医疗保险对住院床位费的规定
1
.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以不高于C级四人以上房间床位费为标准。
2
.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费,以不高于监护室床位费为标准;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层流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以不高于该床位费为标准。
3
.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以不高于C级六人以上房间床位费为标准。转院治疗的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须经本人就医的医院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登记表》(一式二份),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医院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急、危重病例急需转院的,可先行转院,3个工作日内由转出医院按规定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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