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州工伤保险待遇审理程序
工伤保险待遇审理程序
(一)前台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伤时该人员未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除外);
2、因工受伤时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
3、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批准证明的;
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擅自安装、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
5、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三)医疗保险部在收到前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后,经办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核定其各项待遇。如果发现前台受理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应及时退回前台通知补正资料,待资料补充完整真实后再重新启动工伤待遇审理程序。
(四)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回执》在约定的时间到受理前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五)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问,应60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者,可申请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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