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导语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当你因工作受伤,你知道改怎么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吗?你知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吗?

  五、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单位在向省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经协议医疗机构及社保局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6、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六、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单位在向省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及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七、因工下落不明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单位应按因工死亡的要求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因工下落不明职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九、申请待遇重核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盖章的工伤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

  2、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3、待遇重核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复印件材料一律采用A4纸复印。医疗费用收据需按治疗时间及治疗医院顺序张贴在空白A4纸上,并填写费用总额。

  工伤保险待遇审理程序

  一、医疗保险部工作人员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伤时该人员未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

  2、因工受伤时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

  3、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批准证明的;

  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擅自安装、配置、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

  5、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三、医疗保险部在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经办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核定其各项待遇。

  四、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回执》在约定的时间到医疗保险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五、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问,应60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者,可申请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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