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小学生医保参与通知 学校统一代办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教育局 文件

穗人社函〔2012〕1757号

关于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近期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统一由各类学校整体办理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类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中小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整体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属于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困难中小学生,以家庭为整体分别到户籍所在街道的民政及残联部门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仍按24号文第六条“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规定执行。

  二、在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43号)的规定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统一由参保学生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2012年广州学生医保缴费标准

  各类学校采取“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统一缴纳本校学生居民医保费。尚未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银行缴费账户”的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自2012居民医保年度起,年龄满19周岁的本市户籍中学生及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在新年度续保时,不需办理学籍确认手续。

  四、在校学生参保登记、缴费办法及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广州市居民医保办事指引--学校办事指南》、《广州市居民医保办事指引--学生参保须知》。

  附件:(点击即可下载)

  1、广州市居民医保办事指引--学校办事指南

  2、广州市居民医保办事指引--学生参保须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