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民政局地址电话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跨区、县级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市属区、县级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一级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属区、县级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综合、督促、指导。
(五)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七)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措施,负责社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区(县级市)、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区(县级市)界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和弃婴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各级救助管理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负责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立法建议;拟订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按职责分工协同市人事部门指导、协调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统筹培育、发展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工作,拟订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服务及其考核评估的指导标准;统筹规划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对政府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统筹全市社会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区、县级市和市属有关单位开展社会工作;指导社区义工组织和义工队伍建设,建立社工、义工联运机制。
(十六)负责地名标准化管理、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核准工作。
(十七)负责老龄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