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起非广州市户籍参医保人员享受优厚待遇
非广州市户籍从业人员医保参保人
2009年10月1日起享受待遇
广州市医保局,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广州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按《关于非本市户籍从员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加广州市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将从10月1日起享受广州医保待遇。目前已有1万多名参保人按通知要求参保。
一、参保个人无需缴费,即可最高享受每社保年度约29万元的医保待遇
参加非广州市户籍从业人员医保的人员,个人不需缴费,只需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集体按每人每月1.2%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0.26%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780元计算,即单位需每月为其缴费55.19元,只要符合医保政策及医疗管理规定,每社保年度即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9万的医疗保障。
二、主要医保待遇
符合规定条件,参保单位成功办理了登记并缴费,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如患病需要就医,即可享受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以及住院等统筹支付待遇:
(一)住院待遇标准
住院总医疗费用 | ||||
自费费用 |
基本医疗费用 | |||
超过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 |
起付线 |
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 | ||
个人支付比例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
一级医院 250元 |
一级医院 28% |
一级医院 72% | ||
二级医院 500元 |
二级医院 32% |
二级医院 68% | ||
三级医院 1000元 |
三级医院 36% |
三级医院 64% | ||
个人应负担费用 |
统筹基金负担费用 |
(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
门诊特定项目类别 |
起付标准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 |
急诊留观 |
1000元/社保年度 |
二级医院68% 三级医院64% |
|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
无 | ||
尿毒症血透、腹透 | |||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64% |
4800元/月 | |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4400元/月 | ||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
2800元/月 | ||
血友病治疗 |
68.8% |
3600元/月 | |
家庭病床 |
250元/期 |
72% |
无 |
(三)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待遇标准
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统筹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病种 |
申请及就医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备注 | |
基层 |
其它 | |||
糖尿病 |
1、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
64% |
48% |
(1)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0元/人•月,不滚存、不累计。 |
高血压病 | ||||
冠心病 | ||||
帕金森病 |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
精神分裂症 |
(四)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5%、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支付。
2.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不滚存、不累计。
三、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参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主要区别
根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可按《通知》的规定,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目前,我市已有约90万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参保人员通过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形式参加本市医疗保险,三种参保方式的主要区别如下:
三种参保方式异同一览表
|
参保性质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
非本市户籍人员参保 |
项目内容 |
| |||
参保缴费 |
在职:按照个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缴纳,2%由个人缴纳;退休:按月社平工资7.5%每月缴纳或按年社平工资75%一次性缴交 |
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 |
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1.2% | |
待遇享受 |
个人账户 |
设立个人账户,每月按比例划入一定比例到个人账户 |
不设立 |
不设立 |
住院 |
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1.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的50%确定; 2.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及年(月)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的80%确定。 | |
门特 | ||||
门慢 | ||||
普通门诊 |
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4号)的规定执行。 | |||
重大疾病补助 |
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 |||
是否累计缴费年限 |
累计 |
累计 |
不累计 |
四、不同险种间转换的待遇享受
用人单位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确定后,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予变更。如出现险种转换,按如下办法处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险种互相转换
(1)发生上述险种转换的,缴纳原险种医疗保险费用的次月仍享受原险种的医疗待遇,转换为新险种后,在新险种参保缴费的次月享受新险种的医疗待遇;但是参保人停止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3个月后,才转换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需重新计算6个月等待期,才能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在门特、住院治疗期间发生上述险种转换的,按照其出院时应享受的待遇类别计算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3)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转院后发生上述险种转换的,或者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在同一间定点医疗机构入院的,在第二次住院期间发生上述险种转换的,按照其出院时应享受的待遇类别对应的起付线进行补差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其出院时应享受的待遇类别计算;
(4)上述发生险种转换的情况如同时涉及跨社保年度的,则其起付标准按其前一社保年度标准确定,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出院时的待遇标准确定。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互相转换的,处理方法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互相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