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①单位经济效益较差,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②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③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降低为零。
(2)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①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市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③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2)《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情况表;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时间
(1)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
(2)单位应于每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
(3)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
四、业务办理
(1)单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2)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五、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