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范围
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范围
一、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经财政部门同意的1986年前待分配的超编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二、享受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管理的范围?
(一)市属企业的离休干部。
(二)市属由财政核拨补助、经费自给(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原已参加了我市缴费统筹医疗单位的离休干部仍可按原办法执行,但当缴费单位退出公费医疗管理时,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公费统筹医疗管理办理手续)。
三、企业离休干部如何参加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管理?
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缴交统筹医疗费5.5万元于市财政局,再由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凭缴费回单到市委老干部局开具证明,统一到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办理公费医疗证。参加社会统筹医疗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待遇,按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到目前为止我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有什么主要的改革?
(一)1994年7月1日起实行财政、单位、医院共同承担公费医疗经费管理的责任。
1.持医疗证看病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定额的80%由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干部职工在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门诊、住院的医疗费。此部分经费年终结算有结余,医疗单位和享受单位各得结余部份的50%。如果超支,其超出部分,由财政、单位、医院按“5:4:1”比例分摊。
2.公费医疗定额经费的20%由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按办证人数拨给单位作为“医疗基金”由单位掌握。用于支付:
(1)特殊病种个人自付部分(即指: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公伤法定职业病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
(2)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属于零星报销的医疗费;
(3)个人医疗费补贴;
(4)机关(学校)医疗室的医药费补贴等。
3.缴费医疗单位,其人年平均医疗费开支超过定额标准时,超出部分由缴费单位、医疗单位按“9:1”分摊。
(二)实行个人自负少量医疗费的办法。
1.本中心每月10日前完成受理市公医各挂钩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挂钩医疗机构”)报送的上月《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医疗费用月结算申报表(门诊/住院)》及软盘后,即在10个工作日内容完成医疗费用初审和月结算报表数据录入工作,生成医疗费用拨付表,进行预算结算,按90%的比例(剔除超支分摊费用)先预结算给各挂钩医疗机构。
2.本中心在组织预结算拨付工作的同时,进行记帐单数据录入及费用审核,之后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与预结算拨付费用差额(即暂未拨的10%费用)进行核对清算,多退少补,再与当月受理预结算费用一起拨付给各挂钩医疗机构。
3.本中心每月将编制好的拨付报表报送广州市财政局,由广州市财政局直接接将费用划拨给各挂钩医疗机构,即实现广州市财政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