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计生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一条。

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办理程序
单位申请—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审核—市人口计生局审核,并组织评审小组现场审查—发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自收到区、县级市的申请起2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6、设备清单;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8、申请单位录入的数据库上报盘。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联系电话 83125068

办公地址 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4号楼西座505房(市人口生局科技处)

受理窗口 市人口计生局科技处

投诉电话 83125168,83125164

投诉处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相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 相关条文
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号令) 相关条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6号令) 相关条文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领执业许可证程序

一、镇、街道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经镇、街同意后上报区、县级市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区、县级市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镇、街上报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进行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口计生局。

三、市人口计生局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组织3至9名市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对申报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市人口计生局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五、《许可证》的校验和变更按上述程序办理。

六、时间要求。自收到区、县级市的申请起20个工作日, 专家现场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