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登记

办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办理条件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使用单位所使用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办理程序
1、申请: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质监局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②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③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书面发出受理回证。
3、审批、发证:受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20个工作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使用专用软件录入数据后打印出来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可导出该表电子数据的U盘;
2、《设计文件》原件;
3、《产品合格证》原件;
4、《使用说明书》原件;
5、《监检证明》原件;
6、《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证》原件。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数据录入系统 2.0》(见附件8)
《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9)

联系电话
(020)86196213

办公地址
广州市解放北路1382号金桂园A2幢1楼

受理窗口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外服务窗口

投诉电话
(020)86197665,86197497,86196383

投诉处理时限
1、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2、情况较复杂的事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投诉事项过于复杂,需延时受理或处理的,须报市人事局同意;
4、受理决定和处理决定应首先分别通过电话或传真有效告知投诉人,再以书面形式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至投诉人;
5、由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市基评办转来的投诉,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按要求回复或答复,投诉事项较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